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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学籍与学位管理
培养

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州能源研究所  |  发布时间:2013-05-17  |  【】 【】

所属各部门:
  根据原《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穗能所〔2004〕2号文)精神,我所将不断加强博士研究生的招收与培养工作,硕士生不再接受联合培养的形式。但所内招生数已不能满足我所中长期规划发展需求,许多实验室已开始自行接收联合培养或在所短期做实验的硕士,对我所研究生管理和培养工作造成混乱。为此,研究生部特制定以下工作办法。
  一、 由于教育部已对中科院每年招生计划数进行严格限制,近年我所招生数量将不会出现大突破。但研究所资源有限(包括宿舍、办公室分配紧张),原则上不提倡联合培养研究生。
  二、 联合培养研究生指本所导师担任外单位兼职导师,经所研究生部备案和研究所同意在该外单位招收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此类学生学籍属于外单位,在我所时间不少于1年半,主要进行实验和论文工作。其他短期实验研究生不属于此类学生。
  三、  现研究所与中国科技大学已建立起所系级层面的研究生招收培养计划。如特别需要,与其它高校或研究所联合培养的,应立足于院创新平台建设基础上,我所急需发展的交叉学科和专业,并须按照我所《科技人员兼职管理规定》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详细的联合培养协议,经有关部门和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招生,且每个实验室每学年招收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人和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人。导师须于每年5月制订当年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并提交计划到研究生部,作为当年招生计划依据。
  四、 研究所为列入当年招生计划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住宿,并收取一定数额的住宿费和水电费用。以短期实验、非所级层面暑期实习等非正式培养形式进所的学生一律不提供住宿,学生管理和安全问题由所在实验室负责。
  五、 本所计划内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基本助学金原则上由其学籍所在单位发放。其余相关的培养费用由所在实验室与对方单位协商解决。
  六、  计划内联合培养研究生列入本所研究生管理,助研岗位津贴和节日费由所在实验室支出,研究生活动费用由研究生课题支出。
  七、 原《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穗能所〔2004〕2号文)自公布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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