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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9-03  |  【】 【】

参考教育部高校新奖助体系的情况,根据中科院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适度提高我院研究生奖助待遇的有关精神,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在结合我所现行奖助学金实施标准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奖助学金奖励对象
  1、广州能源所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含专业型工程硕士);
  2、基本学制:硕士研究生3年;博士研究生3年;硕博连读生5年;
  3、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及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
  4、休学、退学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
  5、在学研究生赴外研修、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等出境、出国半年以下(含半年)只发普通奖学金,半年以上暂停发放奖助学金及一切福利待遇。

二、奖助学金的组成和来源

奖学金组成

支付来源

普通奖学金

研究生院拨付

等级奖学金

所经费及导师课题共同支付

三助奖酬金(即助研、助教、助管)

导师课题或设岗部门支付

普通奖学金由中国科学院负责筹措,面向1-3年级在读的研究生设立,作为院提供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基础保障;执行全院统一标准,按照学籍管理核准,通过研究所按照标准具体发放。科学院设立的各类冠名优秀奖学金,按照冠名设立的相关意向和要求,由院人教局和研究生院评选发放。
  等级奖学金主要由研究所和导师共同筹措,导师负责支付每位学生200元/月,面向各年级在读研究生设立,作为研究所提供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保障。研究所设立的冠名优秀奖学金,作为等级奖学金一部分,按照冠名设立的相关意向和要求,由研究所综合评选发放。
  三助奖酬金由导师和设岗部门负责筹措,面向做出三助工作贡献的研究生设立,各培养单位应制定最低标准。其中,助研奖酬金,由导师按照本办法要求,从研究课题经费中列支发放;助教奖酬金有课程教学组织部门制定标准并发放;助管奖酬金由岗位设置部门和人事部门制定标准并发放。在不影响正常科研工作的情况下,三助之间可交叉进行。
  三助奖酬金要与三助岗位任务相挂钩,实施任务合同的规范管理。设岗部门或课题项目负责人(导师),应将岗位及相应职责要求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开,研究生须经导师同意后申请相应岗位,并与设岗部门或课题项目负责人、研究生部签署三助岗位任务合同书(见附件)。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考核。对于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研究生,三助奖酬金应予减发;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三助奖酬金应予停发。当年毕业的研究生若到就业单位实习(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须提前两周向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名确认后交研究生部备案,从下月起停发三助奖酬金。

三、奖助学金设置标准

 

四、奖助学金新标准实施后,原奖助学体系停止执行。《研究生助理岗位聘任与岗位津贴发放制度》(修改稿)废止。原伙食补贴和探亲路费等补助合并到等级奖学金中,不再单独发放;在所全日制研究生其他福利包括过节费、高温补贴等按原标准执行,硕士一年级新生过节费和活动费调整为350元/人(中秋100元/人,春节200元/人,活动费50元/人),一次性发放,回所后不得报销一切活动费用。三助奖酬金需严格执行,不得低于最低标准;代招单位可参考执行。
  五、第四年级及以上的研究生(硕博连读生按转博后起算)停发普通奖助金,等级奖学金减半发放;对于能够正常履行学习工作职责的研究生,导师继续提供三助奖酬金,一般应不低于所设立的标准。
  六、研究所为每名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广东省学生医保政策提供基本医疗保险。
  七、本奖助学金实施标准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并于2010年9月开始正式执行。
  八、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三助岗位任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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